2018-02-26
投资类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满18岁未婚子女。具体要求如下:
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二、粤港澳大湾区9市外籍投资者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内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团聚类
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为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
2.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且申请之日前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3.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工作类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广州市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
2.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广州市工作的外籍华人;
3.在广州市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
4.在广东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 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4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万元以上的外国人;
5.经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广东省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和广东省自贸办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外籍人才,以及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在广东省工作满三年,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